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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60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7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曹某,女,1987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陈某诉被执行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赣城民初字第0011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曹某自愿离婚。二、原、被执行人婚生长子陈子豪(2010年12月5日生),由申请执行人抚养监护,被执行人曹某自2015年起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婚生子陈子豪的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每年抚养费数额按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一半计算。其中2015年的抚养费数额总计按9607元的一半,即4803.5元支付。三、被执行人曹某享有对长女的探视权,探视方式以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为宜。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法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立案后五日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立案后七日内与申请人进行谈话调查了解,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晔代理审判员  李胜顺代理审判员  金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