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春燕与环翠区斯卡拉美食广场、韩金良、王天宇、许彦法、李凯、卓先国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燕,环翠区斯卡拉美食广场,韩金良,王天宇,许彦法,李凯,卓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386号申请执行人于春燕,女,汉族,1995年4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乳山市诸往镇。被执行人环翠区斯卡拉美食广场,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长江路。被执行人韩金良,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全都花园。被执行人王天宇,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山街道,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玫瑰园。被执行人许彦法,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张寨乡苏村。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西区。被执行人李凯,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永兴园。被执行人卓先国,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城东开发区。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陀路怡沁园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春燕与被执行人环翠区斯卡拉美食广场、韩金良、王天宇、许彦法、李凯、卓先国劳动争议纠纷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213号仲裁调解书一案中,查明,五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6月29日将执行款共计***元交至我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款分别转付17执恢380至17执恢389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213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