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梁正球与王国安、胡红亮、王小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正球,王国安,胡红亮,王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梁正球,男,汉族,1953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王国安,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胡红亮,女,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王小清,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梁正球与王国安、胡红亮、王小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1035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梁正球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裁字第1035号裁决即梁正球与王国安、胡红亮、王小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