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红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红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6民特2号申请人:刘红伟,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申请人刘红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红伟称,被申请人王德祥在2012年7月22日在巴彦县松花江洗澡被淹,打捞两个月没有找到尸体,直到现在处于失踪状态,被申请人失踪已经超过申请死亡的法定期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德祥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德祥,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系申请人刘红伟的丈夫。被申请人王德祥于2012年7月22日在巴彦县松花江洗澡,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5年。2014年10月12日刘宏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德祥失踪,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巴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王德祥失踪。2017年2月22日刘红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德祥死亡。申请人刘红伟申请宣告王德祥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德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德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德祥自2012年7月22日失踪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刘红伟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德祥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德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