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范灵俊与王二坝、吉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灵俊,王二坝,吉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838号原告范灵俊,男,38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王二坝,男,43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吉雅,男,36岁,蒙古族,现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灵俊诉被告王二坝、吉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灵俊不能提供其中一被告王二坝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提供的其中一被告王二坝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查证核实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灵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部退还原告范灵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素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