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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嘉善圣兰迪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嘉善圣兰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工业园区南芦公路8号。被执行人嘉善圣兰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商城320国道北侧富士大厦三层。申请执行人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嘉善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87327.6元及利息、诉讼费5504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嘉善圣兰迪服饰有限公司已经停业,通过对被执行人嘉善圣兰迪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除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60369.5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就上述执行情况及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将要终结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补充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4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