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洪全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全,赵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701号原告:马洪全。被告:赵勇,37岁,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全诉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方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00元,由马洪全负担。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