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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洪全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全,赵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701号原告:马洪全。被告:赵勇,37岁,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全诉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方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00元,由马洪全负担。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