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苗云生农户与苗焕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云生农户,苗换明,苗珍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918号原告:苗云生农户。农户代表:赵二反,女,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1528241953********,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苗换明,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第三人:苗珍祥,男,4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原告苗云生农户与被告苗换明、第三人苗珍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苗云生农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苗云生农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云生农户负担。审 判 长 刘培雄人民陪审员 姚交其人民陪审员 赵保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