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谭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刑初65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科,中共党员,户籍地肇庆市端州区,现任肇庆市端州区农林局森防股股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古励妍,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辩护人古励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于1997年1月进入肇庆市端州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端州区绿委办)工作,2010年4月至2016年1月,担任端州区绿委办林业股股长,负责: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依法管理林地、林某1,审核征占用林地;收取并林木采伐申请者提交的采伐申请资料等职责。被告人谭某某在任职林业股股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的监管职责,造成林木被滥伐的严重后果,并在没有收到采伐申请的情况下,为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的山场再次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件,主要事实如下:(一)“油甘坑”山场“油甘坑”山场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办兰龙居委会山坳经济合作社,属该社钟某明等15人所有,2008年6月2日,山坳经济合作社将该山场承包给欧某,并签订了《油甘坑林地承包合同》。2013年7月,欧某将该山场转包给赵某迓。2013年1月6日,欧某向端州区绿委办申请砍伐林木并提交了申请材料,2013年12月6日,端州区绿委办向欧某颁发了肇庆县(市、区、场)(2013)采字第0010号《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2.85公顷,采伐蓄积199.64立方米,采伐期限为2013年12月6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后,赵某迓对该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并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该山场的林木全部砍伐完毕,在此期间,被告人谭某某没有到过砍伐现场进行“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2014年,时任端州区绿委办林业股股长的被告人谭某某,在没有对“油甘坑”山场上年度的采伐情况进行验收及明知欧某没有再次提交采伐申请的情况下,对欧某发出了端州区采字[2014]0211006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7.33公顷,采伐蓄积513.47立方米,采伐期限为2014年2月11日至2014年2月28日。2016年5月25日,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油甘坑”山场被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经森林分局委托的有资质的公司鉴定:“油甘坑”山场超界采伐面积2.06公顷,超界采伐蓄积144.30立方米。(二)“长尾(眉)岭”山场“长尾(眉)岭”山场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办兰龙居委会岭塘经济合作社,2007年7月25日,岭塘经济合作社“长尾(眉)岭”小组将该山场承包给谭某,并签订“长尾(眉)岭”林地承包合同。2013年5月27日,谭某向端州区绿委办申请砍伐林木并提交了申请材料,端州区绿委办向谭某发出了肇庆市(2013)采字第0009号《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7.5公顷,采伐蓄积598.5立方米,采伐期限为2013年12月5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时任端州区绿委办林业股股长的被告人谭某某,在没有对“长尾(眉)岭”山场上年度的采伐情况进行验收及明知谭某没有再次递交采伐申请的情况下,又向谭某发出了两个证件,分别是:(1)端州区采字[2014]0211004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10公顷,采伐蓄积798立方米,采伐期限为2014年2月11日至2014年2月28日;(2)端州区采字[2014]0211005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5.30公顷,采伐蓄积422.94立方米,采伐期限为2014年2月11日至2014年2月28日。2014年4月,该山场的林木全部被砍伐完毕,在此期间,被告人谭某某没有到过砍伐现场进行“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2016年5月27日,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长尾(眉)岭”山场被滥伐林木立案侦查。经森林分局委托的有资质的公司鉴定:“长尾(眉)岭”山场超界采伐面积16.73公顷,超界采伐蓄积1335.05立方米。(三)“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位于端州区睦岗街道办大龙居委会岗咀、新村经济合作社,俞某源于2007年10月左右向肇庆市端州区龙翔园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以8万元的价格承包该山场,经办案人员到端州区农林局档案室查找,并没有找到该山场的采伐申请书,所以无从得知申请者申请的采伐时间及采伐面积。2012年5月28日,端州区绿委办向俞某源发出了肇庆市(2012)采字第0007号《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5.4公顷,采伐蓄积372.6立方米,采伐期限为2012年5月28日至2012年6月27日。俞某源领证后,便开始进场砍伐桉木,直至2012年8月,将该山场约203.4亩桉树全部砍伐完毕,在此期间,被告人谭某某没有到过砍伐现场进行“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2013年3月7日,时任端州区绿委办林业股股长的被告人谭某某,在没有对“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上年度的采伐情况进行验收及明知俞某源没有再次递交采伐申请的情况下,再次对俞某源所采伐的“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进行二次核发肇庆市(2013)采字第0001号《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2公顷,采伐蓄积247立方米,采伐期限为2013年3月7日至2013年4月7日。2016年5月26日,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被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经森林分局委托的有资质的公司鉴定:“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超界采伐面积6.0公顷,超界采伐蓄积427.51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任职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的监管职责,致使涉案三个山场超界采伐面积共24.79公顷,超界采伐蓄积1906.86立方米,造成林木被滥伐的严重后果,并在没有收到采伐申请的情况下,为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的山场再次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谭某某辩解称:1、三林场超面积采伐不是办证导致的,因为林业局副局长白某实行“太公分猪肉”方式分配指标,各林场主为避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都会超过审批面积采伐;而且大部分都按照申请面积交了全部育林金,所以会在第二年指标里为他们续批,单位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做的;2、我发现涉案的三个林场他们超面积采伐,向白某口头汇报过,但白某以我不懂绘图计算面积及我越级上报而批评我,并因为我举报“长尾岭”山场将我调离林业股,之后我无权处理相关业务;3、我没有林业技术资格证,办证、发证工作中我只是协助作用;4、我有伐中检查、伐后验收,但因为没有专业的技术资质,工作不够规范,在发现超伐现象上报受打压后屈服,工作虽有失职,但情节较轻。综上,如果认定我构成玩忽职守,请求从轻处理,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法律特征明显不相符。1、谭某某任职单位管理混乱,执法人员不具备法定要求。谭某某个人无法完成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责任,这是单位的整体行为,不能归责于谭某某并由其承担单位整体失职行为的后果。2、根据端州区绿委办对谭某某作为林业股股长的岗位责任制规定,谭某某没有“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监管职责。3、指控的三单山场滥伐林木,与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是否收取育林金才是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根本原因,而涉案三山场的育林金已收归国库,没有造成国家损失。4、根据2009年《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涉案的三林场是在国家林业局实行林业改革过程中,广东省林业厅2014年9月4日发文,转变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证明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事实,被告人不需承担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监管责任。二、即使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也属情节轻微。1、被告人谭某某被检察机关通知到案后谈话三次,并主动接受询问,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后,检察机关才立案侦查,属于自首。2、被告人谭某某有举报其他山场滥伐林木情节,有立功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于2010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担任端州区绿委办林业股股长,负责林业股的全面工作,包括收取并审核林木采伐申请者递交的采伐申请资料、对凭证采伐林木的山场进行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的监管职责等。被告人谭某某在任职期间,因未认真履行伐中检查、伐后监督的监管职责,造成林木被滥伐的严重后果,并在没有收到采伐申请的情况下,为已经发生滥伐林木行为的山场再次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2008年6月2日欧某以20万元的价格向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办兰龙居委会山坳经济合作社承包了该合作社所有的“油甘坑”山场。2013年1月6日,欧某向端州区绿委办提交资料申请砍伐山场全部树木(松树和杂树)。2013年7月欧某将山场树木以29万元转卖给赵某,约定由赵某在2013年9月15日至同年12月25日进场伐木,最迟在2014年1月15日完成清场工作将山场林地交还给欧某复耕还林。因指标所限,端州区绿委办于2013年12月6日向欧某核发了《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编号NO.10298769,采伐面积2.85公顷,采伐蓄积199.64立方米,采伐期限为2013年12月6日至12月31日)。领取该采伐证后,赵某即对该山场树木进行砍伐,并于2014年1月31日将山场树木全部砍伐完毕。在此期间,被告人谭某某没有履行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职责,也没有指派林业股其他工作人员履行上述职责,造成该山场超面积、超蓄积滥伐的严重后果。2014年2月11日,明知欧某没有再次提交采伐申请,对林木采伐申请资料有审核职责的被告人谭某某没有向领导反映该情况,致使端州区绿委办再次向欧某核发了《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NO.00360621,采伐面积7.33公顷,采伐蓄积513.47立方米,采伐期限2014年2月11日至2014年2月28日)。2016年8月25日,经肇庆市中林实业有限公司鉴定,“油甘坑”山场超界采伐面积2.06公顷,超界采伐蓄积144.30立方米。2016年12月7日赵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刑罚。2007年7月25日谭某以20万元价格向端州区睦岗街道兰龙居委会岭塘经济合作社承包了该合作社所有的“长眉岭”山场(约800亩),后将该山场桉树卖给莫某砍伐,莫某又转卖给陈某、刘某砍伐。2013年5月27日,谭某向端州区绿委办递交资料申请砍伐“长眉岭”山场全部桉树。因指标所限,端州区绿委办于2013年12月5日向谭某核发《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编号NO.10298768,采伐面积7.5公顷,采伐蓄积598.5立方米,采伐期限为2013年12月5日至12月31日)。2014年2月11日,明知谭某没有再次提交采伐申请,对林木采伐申请资料有审核职责的被告人谭某某没有向领导反映该情况,致使端州区绿委办再次向谭某核发了二个《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NO.00360619、00360620,采伐面积分别为10公顷、5.3公顷,采伐蓄积分别为798立方米、422.94立方米,采伐期限均为2014年2月11日至2014年2月28日),2014年4月份,该山场桉树全部被砍伐完毕。在此期间,被告人谭某某没有到过砍伐现场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也没有指派林业股其他人员履行上述职责,造成该山场超面积,超蓄积滥伐的严重后果。2016年8月25日,经肇庆市中林实业有限公司鉴定,“长眉岭”山场超界采伐面积16.73公顷,超界采伐蓄积1335.05立方米。2016年11月1日陈某、刘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刑罚。2007年10月15日俞某以8万元价格向端州区龙翔园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承包了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大龙村委会岗咀村的“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约203.4亩),并于2012年4月向端州区绿委办提交资料申请砍伐该山场全部桉树。因指标所限,端州区绿委办于2012年5月28日向俞某核发了《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编号NO.10298757,采伐面积50.4公顷,蓄积372.6立方米,采伐期限2012年5月28日至6月27日)。俞某领证后,便开始进场砍伐桉树,至2012年8月将该山场桉树全部砍完。在此期间,被告人谭某某没有到现场履行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职责,也没有指派林业股其他工作人员履行上述监督职责,造成该山场超面积、超蓄积滥伐的严重后果。2013年3月7日,明知俞某没有再次提交采伐申请,对林木采伐申请资料有审核职责的被告人谭某某没有向领导反映该情况,致使端州区绿委办再次向其核发《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编号NO.10298760,采伐面积2公顷,采伐蓄积147立方米,采伐期间2013年3月7日至4月7日)。2016年8月25日,经肇庆市中林实业有限公司鉴定,“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超界采伐面积6公顷,超界采伐蓄积427.51立方米。2016年9月8日,俞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刑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侦查情况。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的身份信息。3、肇庆市端州区农林局、肇庆市端州区委组织部等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工作经历,被告人谭某某2010年4月—2016年1月担任端州区绿委办林业股股长。4、端州区绿委办机构编制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证实端州区绿委办的性质、职责及工作人员具体职责。其中林业股职责范围包括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和加工利用等。被告人谭某某负责林业股全面工作。5、端州区农林局关于2012年至2015年采伐林木监督管理情况的说明、育林金征收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2015年采伐林木监管情况在不同时期应上级主管部门不同的规章制度和要求而实行相应的监管方法及育林金征收情况。其中2012年—2014年9月,根据规定端州区林木采伐主管部门应做到伐前有设计、伐中有检查、伐后有监督。6、《端州区绿委办林木砍伐管理制度(暂行)》,证实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有采伐申请报告,申请人上年度有砍伐的,还需提交经区绿委办验收完成迹地造林的《更新验收合格证》;区绿委办应对伐区逐个进行采伐情况检查和伐后验收。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证实:?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部门应组织人员对伐区作业现场进行采伐情况检查和质量监督,并根据采伐单位申请,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林木采伐管理混乱,伐区监督不力导致本地区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特大案件的,应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8、“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砍伐申请资料的情况说明及砍伐申请材料、采伐许可证等,证实该山场承包人俞某申请砍伐许可证并领取二张采伐许可证的事实,期间俞某于2012年5月29日、2013年4月26日二次共缴纳育林金14520元。9、“油甘坑”山场砍伐申请资料及采伐许可证,证实该山场承包人欧某申请砍伐许可证并领取二张采伐许可证的事实,期间欧某于2013年12月19日缴纳22680元育林金。“长尾(眉)岭”山场砍伐申请资料及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该山场承包人谭某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取得三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事实。期间谭某于2013年12月19日缴纳49500元育林金。11、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关于谭某某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证实2016年7月8日谭某某主动向森林分局反映端州区睦岗兰龙村委会二山场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线索,两案件已经森林分局立案侦查(其中一宗已审查起诉)。12、(2016)粤1202刑初251、311、33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涉案三林场相关当事人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刑罚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白某(端州区农林局副局长,原端州区绿委办主任、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谭某某有审核砍伐申请资料的职责,林业股对审批砍伐的山场有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职责。2、证人于某(现任农林局林业股股长,原绿委办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前的采伐申请资料由谭某某负责收集,林业股有监督凭证砍伐的职责,不知道“油甘坑”及“长眉岭”山场是否有进行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其本人没有去过,谭某某也没有交代过。3、证人俸某(原绿委办林业股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林业股有监督凭证砍伐的职责,工作期间,谭某某没有安排或者交代过其去砍伐山场做过检查验收,不清楚谭某某自己有无做过检查验收工作。4、证人宾某(肇庆市林业局林政科长)的证言,证实林业主管部门有履行监督凭证采伐的职责,在林某工作期间,谭某某没有向其汇报过存在超伐、滥伐情形。5、证人欧某(“油甘坑”山场承包人)的证言,证实申请砍伐“油甘坑”山场林木的过程中,谭某某有带人到山场进行过采伐设计,但不清楚谭某某或者林业股是否到现场进行过检查验收。6、证人赵某(“油甘坑”山场林木承包人)的证言,证实“油甘坑”山场只提交过一次砍伐申请资料,申请砍伐全部山场,但拿到两张采伐证,谭某某告知因指标不够,可第二年补。从砍伐到结束,绿委办没有人到现场检查验收过。证人苏某、赵某、杨某(“油甘坑”山场砍伐工、运输工)的证言,证实“油甘坑”山场林木砍伐持续两个多月及砍伐所得木材出售的情况。证人俞某(“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承包者)的证言,证实“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只递交一次砍伐申请资料,申请砍伐全部山场桉树,但拿到两张采伐证,谭某某告知因指标不够,可第二年补发。其领取第一张砍伐证后将全部桉树砍伐完毕,砍伐期间没有见过绿委办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和验收。证人谭某(“长眉岭”山场实际承包人)、谭某(谭某的弟弟)的证言,证实“长眉岭”山场只递交一次砍伐申请资料,申请砍伐全部山场桉树,但拿到两张采伐证,绿委办人告知先发一个采伐证,第二年有指标了可补发,不清楚绿委办人员有无到现场检查和验收。证人莫某(“长尾(眉)岭”再次承包人)证言,证实2013年8月1日向谭某购买“长尾岭”山场林木后,第二天就转卖给陈某、刘某编。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内容:林业股收取申请者提交的林木采伐申请资料后,由山场采伐设计者进行初步审核后,由我进行第二次资料审核,确认资料齐全后交给白局进行指标分配及发证审批。山林经营者每次申请砍伐林木均需要提交一份砍伐书面申请。“油甘坑”、“猪肝吊胆、水涧尾”、“长眉岭”山场经营者都是申请整个山场全部采伐,因端州区商品林采伐指标不够,所以申请当年先批一部分给他们,等来年指标到了再补一个给他们,没有要求他们补申请,两张采伐证是同一个采伐证,只不过分两年发给他们,我是按照程序进行办理的。领导定下来将指标平均分给每个采伐申请者,不足再第二年补给他们,端州区农林局一向都是这么操作的。我提出过应考虑山场树木生长情况、砍伐经济成本等因素,按照申请顺序将指标集中分配给申请者,但领导没有听取我的意见。向山场经营者发出林业证后,林业股还有监督林木凭证采伐的工作职责,具体体现为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是到山场实地检查砍伐是否超过审批界限,是否存在违规情形等,伐后还需督促还林。伐中检查、伐后验收是林业系统的一项工作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林业股只是到现场去实地查看,但没有关于检查验收的书面记录。“油甘坑”山场砍伐过程中及砍伐完毕后,我有经常去该山场检查的,发现欧某进度很慢,因我不是设计人员,检查时不知道有无超砍,采伐设计人员于某、俸某妹没有去过该山场进行检查验收。“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的承包人俞某,因他山场在主道旁边,我在路边发现他山场全部砍完了将情况汇报给白局,是白局叫我在下一年的指标中补给他,也因此该山场没有去验收,且桉树是自发萌芽,不用耕种还林。2014年左右我发现谭某经营的山场(长尾岭山场)全部砍伐完毕,但采伐证审批指标没有全部给他,就将情况汇报给林某科长宾某,并一起去到现场查看,不知道宾某和白局怎么处理这件事,后来白局让我不要乱报。工作期间发现其他超砍情况我都口头向白局反映过,但白局说等明年指标下来再补指标给他人,重新发证。2014年8月份林业股工作由于某负责,没有正式下文,我还是林业股股长,但实际去到森防办工作,于某让我不要再管林业股工作,白局也同意,自此我没有负责林业股的事务。2016年1月端正区农林局下文任命我为森防办主任。鉴定意见,经肇庆市中林实业有限公司鉴定,三涉案山场超界采伐(无证采伐)林木面积共24.79公顷,超界采伐蓄积1906.86立方米。其中:“油甘坑”山场超界采伐面积2.06公顷,超界采伐蓄积144.30立方米;“长尾(眉)岭”山场超界采伐面积16.73公顷,超界采伐蓄积1335.05立方米;“猪肝吊胆、水涧尾”山场超界采伐面积6.0公顷,超界采伐蓄积427.51立方米。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肇庆市端州区绿委办林业股股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辖区内山场林木被滥伐面积24.79公顷、蓄积1906.86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其他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有立功表现。鉴于造成滥伐是他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为自己有履行相关职责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及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石此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郑凤鸣书 记 员 刘永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