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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与孙承琦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孙承琦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717号原告: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冷传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被告:孙承琦。原告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与被告孙承琦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沧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永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密亮书 记 员 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