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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东林与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林,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493号原告:汪东林,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西路11号湘银熙城4号楼3单元010302号。法定代表人:吕科才。原告汪东林与被告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汪东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东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东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汪东林负担。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