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东林与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林,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493号原告:汪东林,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西路11号湘银熙城4号楼3单元010302号。法定代表人:吕科才。原告汪东林与被告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汪东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东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东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汪东林负担。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