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朱恺与南京星齿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恺,南京星齿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朱恺,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南京星齿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正学路1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峰,该公司总经理。朱恺与南京星齿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4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未发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14517.2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南京星齿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峰到庭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向本院申请破产。经查,本院已于2017年7月7日裁定受理南京星齿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企业法人破产,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所有相关权利人的权利都将在清算程序中去实现。现被执行人南京星齿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04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厚林审 判 员 向洪航审 判 员 肖海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西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