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封治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飞、王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治保,刘飞,王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封治保,男,汉族,1953年7月4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韩家窑则村。被执行人刘飞,男,汉族,38岁,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卫,女,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陕西省子洲县人,火车站民生家乐业务员,现住延安市南城一品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封治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飞、王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飞、王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封治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刘飞、王卫支付封治保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000元计算);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50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刘飞、王卫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将刘飞,王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7日申请人封治保以被执行人刘飞、王卫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刘飞现在下落不明,且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经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