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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大庆市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韩洪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洪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065号原告:大庆市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北辰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力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衍龙,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洪波,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原告大庆市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洪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百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筱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