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刑初96号公诉机关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台安县。因诈骗嫌疑,于2016年11月17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台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曹佩龙,系辽宁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停,系辽宁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玉红、代理检察员齐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赵某从他处制作了一张位于台安镇胜利路北县社经贸公司住宅楼一单元5号楼的假房照。同年4月27日,在台安县四季花园小区平成律师事务所内,被告人赵某用该假房照做抵押从被害人苏某手中骗取人民币18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证人戴某某、于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台安县房地产管理处鉴定书,犯罪嫌疑人一寸免冠照片,房屋买卖合同,假房产证复印件,收条,赵某身份证复印件,无房产登记记录证明,证明,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其辩护人认为:赵某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赵某系初犯、偶犯,认罪和悔罪态度好,属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赔偿协议书一份,谅解书一份。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赵某从他处制作了一张位于台安镇胜利路北县社经贸公司住宅楼一单元5号楼的假房照。同年4月27日,在台安县四季花园小区平成律师事务所内,被告人赵某用该假房照做抵押从被害人苏某手中骗取人民币18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赵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苏某达成赔偿及谅解协议,被告人的亲属向苏某赔偿辽C1J3**丰田凯美瑞轿车一台及人民币70000元,被害人苏某对赵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戴某某、于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台安县房地产管理处鉴定书,犯罪嫌疑人一寸免冠照片,房屋买卖合同,假房产证复印件,收条,赵某身份证复印件,无房产登记记录证明,证明,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产权证明做担保,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赵某犯诈骗罪不当。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赵某在与被害人苏某签订合同过程中,为骗取被害人苏某的钱款,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做担保,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后全部退赃、退赔,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审 判 长 李 森人民陪审员 张全超人民陪审员 张 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