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执恢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文钰与被执行人南京宇快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钰,南京宇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恢529号申请执行人郑文钰,女,1989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南京宇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杨新路252号3幢145室。法定代表人黄东睛。申请执行人郑文钰与被执行人南京宇快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六沿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6年11月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南京宇快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郑文钰派件费30017元及退还郑文钰押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南京宇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75元,郑文钰负担2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于2017年7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1198元,并于2017年8月1日支付给了申请人30848元。申请人于同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执行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启洽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赵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审判员  余 斌书 记 员  许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