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程钧,程陆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集锦路7号。注册号420521000004861。法定代表人:何朝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钧,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三峡坝区江峡大道13小区5号楼。注册号420500000076096(1-1)。法定代表人:刘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程钧,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原审被告:程陆峰,男,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程钧、程陆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鄂05民终1834号民事裁定,发回三峡坝区人民法院重审。三峡坝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受理后,作出(2016)鄂059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针对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提起反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必须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建立在相同的事实基础上,同时诉讼请求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基于与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租赁合同这一法律关系,本诉与反诉所依据的事实均是对方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对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只能与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881号民事案件,即本案的本诉予以合并审理。但就一审判决来看,一审法院将本案中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的反诉与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878号民事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导致二审审理无法依法进行。此外,此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中,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组织引导游客进入商业中心消费和购物的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仅是一块指示游客进入的指示牌,重审时请就此焦点问题慎重审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峡坝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84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毕 勇审判员 沈 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晓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