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张若愚与东莞建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若愚,东莞建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093号原告:张若愚,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凤清,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建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64914953U。法定代表人:张建祥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琦,该公司行政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秀嵩,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第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6843667X7。法定代表人:杜振安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景,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若愚诉被告东莞建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东莞虎门南栅国际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需以(2017)粤1972民初149号一案的处理结果作为依据,该案尚在二审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欧泽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阳 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