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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松科与李高强、汤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科,李高强,汤彩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917号原告:杨松科,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李高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汤彩文,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科与被告李高强、汤彩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松科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松科撤回对李高强、汤彩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杨松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瑞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