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日照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侯世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世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146号原告:日照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路57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溪,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世启,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侯世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日照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 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龙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