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建忠与额尔登都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忠,额尔登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忠,男,汉族,商务局干部,现住化德县德包图乡。被申请执行人:额尔登都仁,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镶黄旗乌兰牧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92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额尔登都仁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额尔登都仁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额尔登都仁的工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 张 恩审 判 员 :肖学锋人民陪审员 :霍俊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赛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