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与王守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王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住所地:淇县。法定代表人:郑文礼,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守东,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守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王守东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利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