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5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5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甲1号北方汽车交易市场西区A038号。法定代表人:石慧,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东,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杨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8373.37元;二、杨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25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元,由被告杨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东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杨东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55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