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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江红申请执行韩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红,韩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刘江红,男,汉族,1980年6月28日出生,住靖边县海则滩乡掌高图村王庄组。被执行人韩立杰,男,汉族,1961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塞区二道街农行家属楼2单元101室。本院在执行刘江红与韩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韩立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立杰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刘江红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86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