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7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裔刚与辜清友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裔刚,辜清友,刘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248号原告:刘裔刚,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辜清友,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晓玲,女,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辜文跃,系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裔刚与被告辜清友、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裔刚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裔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裔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裔刚负担。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利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