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秘英与被告苟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秘英,苟玉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139号原告:马秘英,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苟玉洪,曾用名苟先知,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受理原告马秘英与被告苟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2017年8月11,原告马秘英以被告苟玉洪已向其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苟玉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秘英申请撤回对被告苟玉洪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秘英撤回对被告苟玉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马秘英负担。审判员 潘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