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东兴与文佳、张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兴,文佳,张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151号原告:王东兴,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文佳,男,3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张金凤,男,47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兴诉被告文佳、张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东兴负担。审 判 长 魏文军审��员黄存仁人民陪审员 宝凤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路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