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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4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韩吉祥、韩吉利等与许宝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吉祥,韩吉利,韩琳,许宝利,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曹昌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李栋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董世刚,陈海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刘艳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符尧,广东长青(集团)雄县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高俊付,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李欣,梁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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