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4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韩吉祥、韩吉利等与许宝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吉祥,韩吉利,韩琳,许宝利,唐山交运旅游巴士有限公司,曹昌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西山道营业部,李栋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董世刚,陈海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刘艳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符尧,广东长青(集团)雄县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高俊付,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李欣,梁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