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徐宗道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宗道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宗道,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7年5月1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宗道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唯淞、被告人徐宗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徐宗道途经320国道芷江岩桥火烧铺路段时,在路边捡到三个罂粟果子,同年10月份的一天,徐宗道将该三个罂粟果子剖开取出罂粟种子,将罂粟种子分三处播撒在自家院子的菜地里。2017年5月12日,徐宗道在其菜地里种植的罂粟被查获,且种植的罂粟均已开花结果,经现场清点,徐宗道种植的罂粟共有1650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徐宗道的户籍证明、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龚某某、肖某的证言;被告人徐宗道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怀升平司鉴所[2017]林鉴字第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宗道非法种植罂粟165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强制铲除其非法种植的罂粟。被告人徐宗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宗道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宗道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肖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