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号,居民。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居民。被执行人都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系胡某某之妻,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2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张某某与胡某某、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1285元,该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现查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黄宝义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