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5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建琴与朱小军、许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琴,朱小军,许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5133号原告:黄建琴,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朱小军,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许莉莉,女,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琴与被告朱小军、许莉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黄建琴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孝武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