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310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被告:吴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