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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310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被告:吴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