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11刑初30号公诉机关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涛,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汉族,本科文化,铜陵市田家炳中学教师,户籍贵州省黔西县,现住铜陵市。2016年6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正满,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郊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卫义、助理检察员汪月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视频光盘、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现场辨认笔录、谅解书等证据。庭审中,被告人徐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且初犯、偶犯,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徐涛因在网上赌博,将刚发的工资输光。6月1日下午回到其所住的宿舍(铜陵市田家炳中学211宿舍),见宿舍没人,为了继续在网上赌博扳本,将舍友梁刚放在行李箱内的3000元现金盗走,后到铜陵市合百商场旁建设银行内在ATM机上分两次将盗来的2900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用于自己网上赌博,剩余100元用于自己其他开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视频光盘、辨认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涛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徐涛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 云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佘雅娟(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