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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陈某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聂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管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劳动争议一案中,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现尚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凌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