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瀚文与被执行人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瀚文,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469号申请人:张瀚文,男,1991年6月20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杨磊,男,1989年12月15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张瀚文与被执行人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7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杨磊欠原告张瀚文228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12800元于2017年4月20日前给付,如未按期履行任何一笔还款,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欠款并计算该部分利息(自2015年8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撤回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本院执行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已执行的部分予以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16执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伟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稚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