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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肖恬茉诉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恬茉,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109号原告(反诉被告)肖恬茉,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现住湖南省嘉禾县。委托代理人张富友,湖南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七里洞村高湾组五岭公园管理处办公楼4楼。法定代表人段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建华,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美静,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肖恬茉与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肖恬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肖恬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肖恬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肖恬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肖恬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肖恬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琛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黎冬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