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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8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玉杰与李伯萍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杰,李伯萍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704号原告:刘玉杰,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李伯萍,男,汉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刘玉杰与被告李伯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日立案,原告刘玉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玉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