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玉杰与李伯萍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杰,李伯萍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704号原告:刘玉杰,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李伯萍,男,汉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刘玉杰与被告李伯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日立案,原告刘玉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玉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