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某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24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涛,男,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万宁市大茂镇海南某园林景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巴东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再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肖某涛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3E1017210,车架号:056551)与莫某胜(男,殁年23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284128,车架号:282321X),在中山市古镇镇会展中心侧道路追逐竞驶,过程中,莫某胜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倒地,后倒地前滑并碰撞杨某无证驾驶的悬挂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35631)而肇事,事故造成莫某胜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杨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同年10月9日,被告人肖某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莫某胜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导致重型颅脑损伤、颈椎骨折、颈髓挫伤出血而死亡;莫某胜驾驶的摩托车均未与杨某、被告人肖某涛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接触碰撞;被告人肖某涛驾驶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范围为54.6km/h-63.6km/h,莫某胜驾驶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范围为49.6km/h-58.6km/h;被告人肖某涛驾驶的摩托车事故发生时通过视频中起点和碰撞点间距离的加速度为4.72m/s,平均速度为51.01km/h,第6秒的瞬时速度为101.95km/h,其变速器在一档的状态下,该车理论车速不低于103km/h;莫某胜驾驶的摩托车事故发生时通过视频中起点和碰撞点间距离的加速度为4.72m/s,平均速度为51.01km/h,第6秒的瞬时速度为101.95km/h,其变速器在一档的状态下,该车理论车速不低于104km/h。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莫��胜驾驶非汽车类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肖某涛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莫某胜、杨某抽取血液样本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咨询意见书》、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诊断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监控视频、证人杨某、黄某、郑某、李某的证言及指认照片、证人朱某、汤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肖某涛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涛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肖某涛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宏图人民陪审员 刘 琴人民陪审员 麦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慧贤李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