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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8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帅万龙、范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帅万龙,范松峰,宋红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帅万龙,男,汉族,1941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松峰,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红斌,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上诉人帅万龙因与被上诉人宋红斌、范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帅万龙预交案件受理费6550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