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帅万龙、范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帅万龙,范松峰,宋红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帅万龙,男,汉族,1941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松峰,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红斌,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上诉人帅万龙因与被上诉人宋红斌、范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帅万龙预交案件受理费6550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