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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蔡玉萍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玉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熊登晃,熊羲晃,王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玉萍,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负责人岳鹰。原审被告:熊登晃,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审被告:熊羲晃,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审被告:王凤,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蔡玉萍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原审被告熊登晃、熊羲晃、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4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涉案《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贷款人即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