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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格某某与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某某,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926号原告:格某某,女,1987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告:佈某某,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原告格某某与被告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格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格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格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雅 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