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武汉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武汉XX有限公司,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郝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郝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郝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南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