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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3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永心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心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刑初35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心,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汕头市潮阳区。曾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4月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2年2月24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马文锋、林楚涛,均系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华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心及其辩护人马文锋、林楚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永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潮阳区谷饶镇仙波居委眠狗前洋坊非法占地用于倾倒建筑废土、搭建临设、架设洗沙设备进行洗沙,造成农用地毁坏。经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调查认定,被告人刘永心非法占地填土、搭建临设、架设洗沙机械面积16.921亩(地类为耕地)。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汕头市谷饶镇仙波村眠狗前洋坊地块耕地破坏分析鉴定报告》认为:破坏耕地面积16.921亩,耕地地面经过机械挖填平整和压实、机械洗沙、沙土和废渣覆盖、临时房屋建设等一系列工程活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田间道路和排灌渠道等种植条件遭受到严重破坏,土壤综合肥力下降,耕地已经失去其原来耕地使用功能,并且极难恢复。2016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永心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吴某、刘某1、刘永杰、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刘某7的证言,被告人刘永心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谷饶镇仙波居委会村民刘永心非法占用土地的调查报告,复函,汕头市谷饶镇仙波村眠狗前洋坊地块耕地破坏分析鉴定报告,鉴定书,谷饶镇仙波村眠狗前洋位置图,关于限期落实违法用地整改通知书,两位干部联席会议记录,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永心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永心辩解他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没有指控的16.921亩那么多。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刘永心非法占用农用地16.921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涉案土地中刘某8的4.368亩不是被告人刘永心占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心占用的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并当庭出示了证人刘某8的证言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永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潮阳区谷饶镇仙波居委眠狗前洋坊非法占地填土、搭建临设、架设洗沙机械进行洗沙作业,面积共12.553亩。经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分析及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鉴定,上述耕地地面经过机械挖填平整和压实、机械洗沙、沙土和废渣覆盖、临时房屋建设等一系列工程活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田间道路和排灌渠道等种植条件遭受到严重破坏,土壤综合肥力下降,耕地已经失去其原来耕地使用功能,并且极难恢复。2016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永心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吴某(原谷饶镇政府分管国土工作)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7日,谷饶镇国土所在土地动态巡查时发现仙波村居民刘永心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村眠狗洋坊占地填土准备作为洗沙场,于是他带领国土所工作人员到场制止。经初步目测,刘永心所占用填土的面积约20亩,镇国土所向其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通字【2015】第229号),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仙波居委会采取组织措施整改,恢复土地原状。随后在2015年12月8日联合区国土监察局再次到场检查及制止,并将该情况汇报汕头市国土局,于2015年12月11日联合区、市两级国土监察部门领导再次到场制止和勘查,现场要求撤离洗沙机械设备,并抓紧复耕复绿。随后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2016年7月27日、2016年8月9日多次到场跟踪巡查。虽然该地上有种植部分香蕉等农作物,但机械设备一直没有撤离,整改不彻底。2016年8月10日再次巡查时发现刘永心继续在该处平整土地及安装部分洗沙机械设备,安装机械设备的占地面积约2.6亩,现场制止并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潮阳区国土通字【2016】第087号),于8月22日国土所再次到该地域巡查,发现该地没有落实整改拆除机械设备,反而在生产沙粒。于是将该情况上报区国土局。随后区国土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到场调查取证。2015年12月份,刘永心的行为被制止后,刘永心有找他说仙波村老厝改造的废土太多,到处乱倒,无法处理,全部由其承包处理,并说村委会已经同意其在上述地点处理老厝改造的建筑废土,他当时明确告诉其说该地点地类是耕地,不能倒建筑废土,这样做会造成耕地破坏,同时劝说其马上整改,并做好复耕复绿工作,不能在该地点洗沙。2、证人刘某1(谷饶镇仙波村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村干部刘永杰接群众举报有人要在村眠狗前洋洗沙而向他汇报,他安排刘永杰和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巡查,未发现群众举报的情况,该洋坊保持原样。2015年11月10日,刘永杰和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再次前往现场巡查发现刘永心私自在该洋坊刘某9种植的地方修路和平整除草的情况,面积5、6亩,刘永杰向他汇报后,他立即落实村国土巡查组刘某3等人对该洋坊跟踪巡查、掌握动态。2015年12月7日,村巡查组发现刘永心在该洋坊用推土机和挖掘机对原有的土地进行破坏,堆填建筑废料和搭建临设及原坑沟挖土扩大。他将该情况向镇政府和镇国土所反映。2015年12月8日,区国土局廖局长和镇政府吴某镇长、国土所蔡所长到他居委召开有关眠狗前洋有村民未经居委同意私自进行填土整地的两委干部联席专题会议,对该情况进行通报,会议作出决定:辖区眠狗前洋村民违规填土整地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倾倒建筑垃圾场地方由居委会向上级打申请报告;上级批复后由居委会规划和安排。会后传唤当事人刘永心到居委进行教育做工作,最后当事人认识错误,表示立即停工,今后一定按照居委的规划及要求办事。当天下午参加会议的领导及村干部到现场查勘,国土部门当场使用有关国土仪器设备对刘永心所破坏的土地面积进行测量,经测量,刘永心擅自在眠狗前洋占地平整及搭建临设面积约20亩,地类为耕地,现场再次要求刘永心将土地恢复原貌、复耕复绿。2015年12月11日,巡查组再次到该处巡查发现刘永心在破坏的土地上种植一些香蕉树。2015年12月15日,马镇长到他居委再次召开两委干部联席会议,会议决定关于眠狗前洋临时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决定同意向上级送申请报告,继续推进。至2016年7月5日,在巡查中再次发现,该用地在原平整地面停放勾机、推土机三台及放置部分洗沙设备,现场有数名工人进行作业。他将该情况向镇国土所汇报并落实村干部对刘永心的行为进行制止。2016年7月7日后,镇国土领导小组多次对刘永心发整改通知书,要其停止作业,复耕复绿。2016年8月9日发现刘永心向村及周边村居收购垃圾淤泥倾倒到池塘中进行淘沙出售。至2016年9月5日经村委会干部现场确认测量面积约16.9亩(包括堆填废土、搭建临设、坑沟挖土扩大、安装洗沙机械),准确面积以国土部门测量图纸的面积为准。该土地全部属于他村的辖区范围。当时他村村民大多对老厝进行改建,产生的废土没有地方堆放,刘永心当时有口头向他提出申请在眠狗前洋规划一个建筑废土回收处理站,他当时对其答复是此事涉及村委会,必须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待上级部门批准后才由村委会开会研究以何方式进行管理及由何人承包,并没有答应刘永心的要求。当时刘永心向村委会提交一份有关向村委会承包土地堆放建筑废土的申请,他让其先将申请书交由村干部刘某3。3、证人刘永杰(谷饶镇仙波村党支部副书记分管国土工作)、刘某2(谷饶镇仙波村治保员兼职村国土巡查组)、刘某3(谷饶镇仙波村支委,村国土巡查组人员)、刘某4(谷饶镇仙波村治保员兼职村国土巡查组)、刘某5(谷饶镇仙波村村委会主任)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人刘某5还证实他村老厝改造过程中经常出现建筑废土四周乱倒的情况,其中有一些人将废土倒在眠狗前洋中,为了整顿该情况,村委会有要对废土堆放进行统一管理的想法,但尚未出具具体方案,村民刘永心得知该情况后口头向村委会提出要求在眠狗前洋规划一个建筑废土回收处理站,用于承包处理村中拆老厝形成的建筑垃圾。村委会告知其由于此事涉及村委会,必须通过村委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待上级部门批准后才由村委会开会研究以何方式进行管理及由何人承包,但刘永心自作聪明擅自在村眠狗前洋修路和平整除草。4、证人刘某6的证言,证明他村村民刘永心在本村眠狗前洋建立一个建筑废土回收站,准备用作收购废土洗沙出售。2016年7月15日,刘永心要雇佣他到眠狗前洋其废土收购站负责伙食和看管工作,并向他支付每天一百元工资,他便答应。他刚去的时候,该废土回收站正在装备一台洗沙机械,直至8月初该洗沙机械装备才进行试运作,但在运作时经常出现故障,且在试运作过程中经常有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场制止,所以只运作了十多天就停工,而他继续被雇佣在现场看管和负责伙食。至10月14日,刘永心才叫他回家说是政府不允许该回收站经营。他听说该回收站是刘永心、刘某9、刘某10三人合伙的。刘永心在邻近乡村承包一些建筑工地的废土,雇佣货车将这些废土载到废土回收站,刘永心向对方支付每车约140元(包括80元运费),然后将这些废土过滤洗筛后将沙子出售。该废土回收站搭建一间临设、一台洗沙机械,还有铲车、勾机。5、证人刘某7(谷饶镇仙波村会计员)的证言,证明村民刘永心没有在村委会缴纳有关承包眠狗前洋土地的承包费。6、证人刘某8的证言,证明他在牛某有6亩多田地,种植果树、香蕉和树署等。2015年,他因生病就很少到牛某看管田地。到2015年底,他到田地查看时发现田地内的作物被牛羊破坏。2016年上半年,他又到田地查看发现田地的西北侧已经搭建一个洗沙场和建筑废土堆放场,当时他找洗沙场的负责人刘永心和刘某9说洗沙场的污水及淤泥不能排到他的田地,不能破坏他的田地。至2016年下半年,他再到田地查看时发现田地已经被人偷偷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和淤泥,使得田地被破坏,无法耕种。刘永心和刘某9在经营洗沙场和建筑废土堆放场期间没有侵占他的田地用于经营生产。7、被告人刘永心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开始,他村改建老厝,他见拆除的建筑垃圾无处堆放,并且他也有向村民承建房屋有大量的建筑废土需要一个地方来倾倒,因这些建筑废土中含有大量沙可以回收利用。2015年5月份,他向村支部书记刘某1口头提出在村牛狗洋规划一个建筑废土回收处理站,刘某1说让村开会研究。2015年8月份,他书面向村委会申请规划一个建筑废土回收处理站,刘某1叫他把申请书拿给支委刘静标。他也有向镇吴某副镇长谈起他申请的项目,说村拆除的建筑垃圾无处堆放,并说准备洗沙。吴某跟他说可以倒土,但不能洗沙。因牛某的土地是他的朋友刘某9承包种菜和养鱼,所以他提出与刘某9合伙建一个建筑废土回收处理站。主要资金和场地由刘某9提供,他出小部分资金和负责经营。2015年8月份过后,他开始对牛某土地进行平整,并搭建临设,因原有的机耕路面较窄。2015年11月,他着手对机耕路进行扩建。2015年12月7日,镇国土部门发现后到场制止,他也有停工整改复耕。事后村委会开会通过他申请的项目,刘某1打电话告知他项目通过了,村干部也到现场查看施工情况,并作出工作指导,但没有明确场地使用范围,也没有制止他施工,但他没有拿到村委会的书面通知。刘某1告知他村委会通过后,该项目需要向上级部门申请,他又继续在牛某土地上平整、修路,并于2016年2月份买下一套洗沙机械,于2016年8月份开始洗沙,洗了十多天,区国土局工作人员就来制止,他也就停产。他的建筑废土回收处理站项目没有经有权机关批准,他在牛某土地上填土、平整、搭建临设、洗沙,区镇国土部门有多次到场制止,村委会也有派干部配合,国土部门也有发整改通知书,村干部有拿整改通知书给他,他不接受,说整改通知书发给村委会就好。并对刘某9的相片辨认无误。8、“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和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潮阳国土【2016】140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明2016年11月3日,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接潮阳区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谷饶镇仙波村刘永心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移送该局。接报后,该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指派民警展开调查。调查发现,谷饶镇仙波村刘永心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工作,犯罪嫌疑人刘永心于当天被该队抓获并刑事拘留。9、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谷饶镇仙波居委会村民刘永心非法占用土地的调查报告”,证明经现场勘查,仙波居委会村民刘永心于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擅自在该村狗洋坊(即牛某)非法占地填土、搭建临设、架设洗沙机械面积共16.921亩(地类为耕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属破坏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七十六条的规定,刘永心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0、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汕头市谷饶镇仙波村眠狗前洋坊地块耕地破坏分析鉴定报告”,证明经该所采样分析,破坏耕地地块面积共11281平方米(折合16.921亩)在进行挖掘填土、搭建临设、机械洗沙等工程活动期间,耕地地面经过机械挖填平整和压实、机械洗沙、沙土和废渣覆盖、临时房屋建设等一系列工程活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田间道路和排灌渠道等种植条件遭受到严重破坏,土壤综合肥力下降,耕地已经失去其原来耕地的使用功能,并且极难恢复。11、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2016】002号“鉴定书”和“谷饶镇仙波村眠狗前洋位置图”,证明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汕头市谷饶镇仙波村眠狗前洋坊地块耕地破坏分析鉴定报告》,刘永心占用地块(16.921亩)经过机械挖填平整和压实、机械洗沙、沙土和废渣覆盖、临时房屋建设等一系列工程活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田间道路和排灌渠道等种植条件遭受到严重破坏,土壤综合肥力下降,已经失去其原来耕地的使用功能,并且极难恢复。12、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复函”,证明2017年7月20日,该局联合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现场勘查,根据仙波村村民刘某8现场指认其原种植农作物的四至范围进行测量,测量面积为7.386亩,其中涉及与刘永心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16.921亩有交叉重复的面积4.368亩。13、潮阳区处理土地违法问题督导组办公室“关于限期落实违法用地整改通知书”,证明潮阳区处理土地违法问题督导组于2016年8月12日、2016年11月2日书面责令对本案违法用地责令整改的情况。14、两位干部联席会议记录,证明谷饶镇仙波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谷饶镇等有关领导于2015年12月8日、2015年12月15日召开会议,对本案违法用地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停工、落实整改的情况。15、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该局于2015年12月7日和2016年8月10日下发书面通知责令对本案违法用地自行整改,恢复土地原状的情况。16、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人民政府“整改通知书”,证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7日、2016年7月6日和2016年7月27日下发书面通知责令仙波居委会对本案违法用地采取有效措施,限期组织整改,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加强巡查监督的情况。17、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08)潮阳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揭中法刑假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分别证明被告人刘永心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0年4月9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2年2月24日止)。18、刑事相片,证明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的情况。1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永心于1971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对能够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心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侵犯国家的土地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永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除其中涉及与刘某8有交叉重复的面积4.368亩,因证人刘某8证实被告人刘永心等人经营的洗沙场和建筑废土堆放场没有侵占他的田地用于经营生产,与被告人刘永心的辩解能相互印证,故指控该4.368亩农用地系被告人刘永心占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剔除。其余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永心辩解他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没有指控的16.921亩那么多以及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刘永心非法占用农用地16.921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涉案土地中刘某8的4.368亩不是被告人刘永心占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心占用的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上述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心占用的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根据《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的规定,“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本案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鉴定书证明涉案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田间道路和排灌渠道等种植条件遭受到严重破坏,土壤综合肥力下降,已经失去其原来耕地的使用功能,并且极难恢复。故提出的该辩护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其余辩解、辩护意见有一定依据,可予采纳。被告人刘永心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永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又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永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汉隆审 判 员  钟泽珍人民陪审员  邱奕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廷强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