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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2128-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汕头市宝亿航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宝亿航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128-2132号原告:叶祖威,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广西省合浦县。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叶祖威,该公司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宝亿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林秋财。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马云。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宝亿航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2017)粤73民初2128-2132号五案中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五案中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彭 盎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林新宇书 记 员  伦志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