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财保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杜言龙、付小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言龙,付小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28号之一申请人:杜言龙,男,199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申请人:付小儒,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申请人杜言龙与被申请人付小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杜言龙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被申请人付小儒驾驶的豫H×××××(主车)重型自卸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杜言龙提供6000元现金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杜言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付小儒驾驶的豫H×××××(主车)、豫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莉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225财保228号申请人:杜言龙,男,199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邢口乡于伯岗村四组。身份证号:41022119920826185X。被申请人:付小儒,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乔庙乡商村二号院。身份证号:410823196910140857。申请人杜言龙与被申请人付小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杜言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付小儒驾驶的豫H×××××(主车)重型自卸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杜言龙提供6000元现金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杜言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付小儒驾驶的豫H×××××(主车)、豫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毕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