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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邹时福、温铭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时福,温铭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邹时福,男,汉族,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温铭彪,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南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时福与被执行人温铭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温铭彪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号荣和大地第二组团7号楼C座3A01号房屋已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置,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经查被执行人温铭彪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嘉审 判 员  黄振锋审 判 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晓雯书 记 员  郑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