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晴雯、林信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晴雯,林信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585号申请执行人:吴晴雯,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曾锦,福建彬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梁,福建彬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信光,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晴雯与被执行人林信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55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信光的银行存款人民48095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素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智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