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陈永、泗县双语中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泗县双语中学,蒋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泗县双语中学(安徽省泗州双语中学),住所地泗县北二环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60842702。法定代表人:蒋少松,校长。被执行人:蒋少松,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陈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42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2017年8月3日,本院(2017)皖1324民初42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泗县双语中学银行存款5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泗县双语中学(安徽省泗州双语中学)银行账户存款5829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