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姚送保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送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送保,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送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送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姚送保在岳阳县柏祥镇伏太村水库附近开设以“三公”为赌博方式的赌场,并邀请参赌人员黄某河等人参与赌博,赌注为100元起步,上不封顶,赌场以“抽水”的方式营利,每场抽取100元的水钱。被告人姚送保共计抽取“水钱”1万余元。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姚送保又与刘某(已判刑)相约开设赌场,由姚送保负责联系场地,刘某带参赌人员;赌场仍开设在柏祥镇伏太村水库附近,以“三公”的方式赌博,赌注为100元起步,上不封顶,赌场以“抽水”的方式营利,每场抽取100-200元的“水钱”。先后有参赌人员黄某河、刘某等二十余人参赌。被告人姚送保和刘某共抽取“水钱”1.5万余元。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姚送保向岳阳县公安局新开派出所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姚送保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刘某、黄某河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刘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送保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送保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姚送保在与刘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送保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综合被告人姚送保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送保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送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姚送保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旺兴人民陪审员 涂大兵人民陪审员 陈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