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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赖新华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谭寿福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新华,谭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04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新华,男,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日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谭寿福,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谢小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新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谭寿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新华、被告人谭寿福及其辩护人谢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赖新华、谭寿福容留他人吸毒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赖新华、谭寿福在其二人共同使用的位于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大村白门前隧道附近的木屋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二、被告人赖新华非法持有毒品2016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赖新华位于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白门前隧道旁的木屋内一不锈钢尾箱中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状物一包,经称重,该疑似毒品白色晶状物净重19.4克,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白色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6年9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赖新华;同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谭寿福。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赖新华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谭寿福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赖新华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时,被告人赖新华承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否认非法持有毒品罪,辩称查获的毒品19.4克是谭寿福的。被告人谭寿福认罪。其辩护人辩称无证据证实谭寿福容留李某1吸毒牟取了利益;谭寿福是多次容留一人吸食毒品。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赖新华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2016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大村白门前隧道附近的木屋旁边抓获赖新华,并在木屋内一不锈钢尾箱中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状物一包。经称重,该疑似毒品白色晶状物净重19.4克,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白色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疑似毒品进行称重,净重19.4克,公安机关从疑似毒品19.4克中提取样本1克,包装封存后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定性鉴定。3、毒品移交、入库登记表。证实查获的毒品已经入库。4、指认照片。证实赖新华于2016年9月23日指认出其放在沙发旁木凳上银色摩托车尾箱用红色小铁盒装着的冰毒。5、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赖新华、谭寿福使用的小木屋第一间房沙发旁的凳子上发现一银色不锈钢箱(摩托车车尾箱),在箱内发现一红色铁盒,在铁盒内查获一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状物及公安机关对疑似毒品的白色晶状物进行称重的过程。(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赖新华的供述。证实每次他们吸食的毒品差不多没了,谭寿福会先去购买一些毒品回来放在小木屋摩托车尾箱内,他们一起吸食毒品后,他补钱给谭寿福。平时他在小木屋想要吸食冰毒,可以随意拿来吸食,按照100元一克冰毒的价钱还给谭寿福。2016年9月20日下午,他去到木屋,谭寿福从木屋沙发上面一个不锈钢摩托车后尾箱拿出一个红色铁盒子,然后从红色铁盒内拿出“猪肉”(冰毒),他过去与谭寿福一起吸食“猪肉”。摩托车尾箱是谭寿福的,用来装毒品的红色铁盒之前装着茶叶,是他带来的,茶叶喝完后,谭寿福用来装毒品。这次在木屋查获的冰毒是他和谭寿福合资由谭寿福向“阿平”(黄江平)购买后一起吸食的。2、被告人谭寿福的供述。他购买的冰毒会藏在山上的草丛,赖新华购买的冰毒放在他和赖新华一起用的房间的木凳上摩托车不锈钢尾箱,尾箱是他从女装摩托车上拆下来给赖新华的,赖新华自制的吸食毒品的工具放在房间凳子旁一个白色的桶里面。2016年9月23日,公安机关查获的疑似毒品19.4克是赖新华的。他跟赖新华吸食冰毒时,赖新华从摩托车尾箱拿出一点点冰毒,他不知道尾箱有那么多冰毒。(三)鉴定意见韶公(司)鉴(化)字[2016]293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D201609033001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赖新华、谭寿福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被告人赖新华、谭寿福在其二人共同使用的位于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大村白门前隧道附近的木屋内,大约于2016年4月5日、15日、26日,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在曲江区白土镇大村抓获被告人谭寿福。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安装电表(用电)申请书。证实谭寿福申请在白门前隧道旁安装电表。3、指认照片。证实赖新华指认出其放在第一间房里白色塑料桶内用来吸食冰毒的锡纸、煤油灯、水壶。(二)证人证言1、李某1的证言。证实赖新华与谭寿福是老表,一起在隧道旁木屋后面的山上砍树,木屋归他们两个人共同使用。2016年4月5日左右的早上,他去木屋找赖新华、谭寿福,去到左边的小木屋后,发现他们与一男子在吸食冰毒,后他也一起吸食冰毒。2016年4月15日左右的早上及同月26日左右,他去到小木屋看到赖新华、谭寿福在吸食冰毒,就与他们一起吸食冰毒。2、李某2的证言。证实白土镇大村白门前隧道附近的山岭土地是他们村委的,隧道附近的小木屋是赖新华搭建与谭寿福一起使用的。3、谭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他和赖新华承包了白土镇大村白门前隧道附近的土地,同年5月赖新华搭建了两间小木屋后一直与谭寿福使用。4、李某3的证言。证实谭寿福找他说想在大村白门前隧道旁木屋及附近做个养殖场,向他申请报装个电表在木屋,后白土镇镇政府派了一名巡查员去勘查现场,但未通过城建办审核。5、李某4的证言。证实她丈夫谭寿福曾有一辆女装摩托车,但这两年没见其开过。6、谭某2的证言。证实赖新华和谭寿福2014年在白土镇大村白门前附近山头种树,隧道旁边的木屋于2015年年底修建好,左边第一间房放木凳、茶几及赖新华、谭寿福的油锯、锄头、衣服等物品,他们平时在该房间换衣服、休息。(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赖新华的供述。证实他承包了白土横村老街队和江其村的土地种桉树,土地上有破烂砖房,他将砖房搭建成两间木屋,他给了谭寿福第一间木屋的钥匙。2016年4月份清明节后的一天早上10时许,李某1过来小木屋发现他和谭寿福在吸食冰毒,就与他们一起吸食。2016年4月14号、15号左右11时,谭寿福在木屋里吸食冰毒,他和李某1进去木屋也一起吸食。2016年4月大概27号、28号10时许,李某1过来找他看种植的树木情况,刚好看到他和谭寿福在木屋吸食冰毒就一起吸食。2、被告人谭寿福的供述。证实两间木屋是赖新华搭建好的,第一间房间他和赖新华都有钥匙,平时吸食冰毒都在该房间。2016年4月底,李某1找他看山上种竹子的情况,由他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给李某1,他们一起吸食冰毒。庭审时,谭寿福供述还有一次就他和李某1在木屋吸食毒品,另外一次是他和赖新华、李某1在木屋吸食毒品。(四)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谭某1、李某2、谭某2、李某1辨认出赖新华、谭寿福;赖新华辨认出谭寿福、李某1、谭某2;谭寿福辨认出赖新华、李某1。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此外,本案的共同证据有:(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23日零时许,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大村白门前隧道附近的木屋旁边抓获被告人赖新华;2016年10月25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曲江区白土镇大村抓获被告人谭寿福。2、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年龄、住址等情况。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未查询到赖新华的犯罪记录,谭寿福曾于2014年10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罚款。4、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3日自赖新华处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个、自制煤油灯一盏、锡纸一卷、甲基苯丙胺19.4克。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检测,赖新华的尿液对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反应。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23日,赖新华因与谭寿福于同月20日在隧道旁木屋吸食毒品被公安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7、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未能抓捕“阿平”(黄江平)归案;未能查清查获的毒品来源;赖新华、谭寿福、李某1合作种植林木为口头约定。(二)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2、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赖新华的小木屋进行检查,查获锡纸、煤油灯、水壶、白色晶状物等物品。上述证据,亦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新华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19.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赖新华、谭寿福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赖新华否认非法持有毒品罪,辩称毒品是谭寿福的,经查,小木屋是赖新华搭建好与谭寿福一起使用,赖新华在侦查机关供述平时可以随意在摩托车尾箱拿冰毒吸食,查获的毒品是其与谭寿福合资购买一起吸食,且赖新华还指认了其放置毒品的位置,谭寿福供述毒品是赖新华所有,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应认定被告人赖新华对查获的毒品具有支配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谭寿福的辩护人辩称谭寿福是多次容留一人吸食毒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还辩称无证据证实谭寿福容留他人吸毒牟取了利益,是否牟取利益并非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赖新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赖新华、谭寿福认容留他人吸毒罪,可对其二人犯的容留他人吸毒罪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新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二、被告人谭寿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三、查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勇人民陪审员  华红军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丘丹妮 关注公众号“”